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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老人住院遭遇14项重复检查其子起诉卫生部

发布时间:2021-01-22 02:33:40 阅读: 来源:铅笔厂家

在生命的最后一年,年过八旬的新疆老人李生连3次住院共做了303项检查,其中仅艾滋病和梅毒就检查了6次。李生连生前对此极为愤怒:“这不是折腾人吗?”

2012年1月,老人分别将三家医院告上法庭,然而未等到开庭,当年2月21日,老人去世。此后其子张元欣替父维权。此案曾被当地媒体认为是“新疆首例诉医院‘过度检查’案”。同年6月26日,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最终审判其中一家医院存在重复检查,其他医院无过错。

考虑到此类事件普遍存在,张元欣向卫生部邮寄了一封公开申请,要求对“重复检查”的查处结果、责任承担方式予以公示。没有得到期许的答复,今年1月6日,张元欣将卫生部告上法庭,要求对申请的信息及时予以公开。

10个月进行了303项检查

2010年12月1日,因胸痛加重,张元欣陪同父亲来到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就诊,医院共进行化验和检查87项,后老人出院。

2011年1月4日,李生连因冠心病再次住院,这次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医院心血管二科。医院对其进行化验和检查121项。

2011年8月28日,李生连又入住乌鲁木齐市中医院,医生诊断为“胃恶性肿瘤”。其间,医院对其进行化验和检查95项。

先后10个月,老人共进行了303项检查,张元欣说:“我父亲每天几乎顾不上治病,大部分都用在检查上了。”

李生连生前将3家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返还艾滋病、梅毒检查费140元,其他重复检查费、化验费2745元及本案诉讼费用。

2012年8月,法院认定,“原告在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做过的癌胚抗原测定、丙型肝炎抗体测定共14项检查,被告自治区中医院又对以上14项进行了检查。其中的癌胚抗原化验检查和胰腺B超检查存在重复。”判决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医院返回原告第二次艾滋病检测费、第二次癌胚抗原测定检查费、第二次胰腺B超检查费共计14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卫生部回应:“一事一申请”

据了解,2010年6月下发的《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各省(区、市)同级医疗机构之间要于2010年底实现医学影像资料互认和常规临床检验项目结果互认。”

考虑到父亲的案子非个案,张元欣向卫生部申请公开如下信息:对于实施重复检查的医疗机构,该医疗机构将承担何种责任?自2010年至今,对于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不予互认的医疗机构,卫生部门查处了多少例?查处结果各是什么?

2012年8月16日,张元欣收到卫生部邮寄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卫生部告知,请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

“我个人理解一件事情只能做一个申请,但不应该是一个问题一申请。”张元欣认为,卫生部要求原告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的行为违法,侵害了原告的知情权。

今年1月6日,张元欣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邮寄了一份诉状,请求确认卫生部对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卫生部依法对原告申请的信息及时予以公开。

律师:卫生部应主动公开信息

北京瑞风律师事务所著名公益律师李方平认为:“一直以来,患者在检查方面是没有多少主动权的,甚至连知情权都很难得到保障。医生多弄些检查无所谓,反正掏钱受苦的是病人,自己或许还能多赚些钱,何乐而不为?即使被查出来,也可以搪塞说‘我是为病人着想,为的是万无一失’。这些重复检查的背后,说明患者的知情权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

李方平介绍,我国《侵权责任法》第55条明确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第63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疆西部律师事务所肖建琪律师表示,张元欣申请的关于“各省(区、市)同级医疗机构之间要于2010年底实现医学影像资料互认和常规临床检验项目结果互认”要求的监督落实情况,卫生部完全可以在一个答复中予以回答,这不仅在技术上不存在任何困难,而且还有利于提高行政机关工作效率。

北京市锋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宇也认为,本案中,鉴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行政机关主动公开、重点公开的信息,故卫生部不但不得以“调整申请方式”作出答复,而且还应当积极作为,通过政府网站等渠道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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